绥化市中院腐败窝案令司法界蒙羞

黑省海伦 发表于 2010-11-09 01:12:23

常言道:欲壑难填。领导干部一旦利欲熏心,就难免利令智昏,将党纪国法置于脑后,腐化堕落,以致葬送自己的前程乃至性命。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前贪官一批批落马,并未唤起后来人的警醒,抱着侥幸心态,忘记马德腐败窝案教训,又演变了绥化中院腐败窝案的爆发。

    1998年4月16日,滕延才被任命为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000年绥化撤地建市后,新中国最大卖官窝案主角马德和王慎义搭班子。马德与王慎义矛盾极深,马德不容人,所以他与王慎义表面上的和谐都不愿维持。两人明显对立、不配合,马德定的事情王慎义不执行,王慎义提的意见马德不支持。滕延才这个腐败院长在如此环境中如鱼得水。

    马德和王慎义腐败相继爆发的2006年12月29日,绥化市一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接受滕延才请求辞职的决定。2006年12月5日,在鹤岗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腾延才被任命为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2008年,滕延才因涉及其任绥化中院院长期间,受贿包庇安达市黑社会团伙一案被双规。

    2008年12月21日,《中国维权服务网》独家报道了绥化市中院腐败窝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笔者了解,绥化中院或许是担心什么,要求每一位法官不能接受外界采访,更不能泄露任何消息,难道腾延才“腐败窝案”里还有什么见不得光的丑闻?这起令司法界蒙羞、令老百姓心痛的腐败丑闻再次说明,绥化腐败集团势力强大,中院腐败案只是冰山一角。

    绥化网友气愤的说,绥化继马德案之后在爆发腐败窝案!据说此次中院窝案涉及原院长藤延才及夫人、副院长刘长亭、执行院长姚立克、刑二庭庭长杨国权及刑二庭部分法官,面对如此大的司法腐败大窝案,为何黑龙江媒体及绥化没有任何消息?耐人寻味。

    网友评论说,滕延才和他的工商局副局长老婆一起作恶多端,终因包庇安达黑社会等一系列贪赃枉法,被绳之以法,多行不义必自毙。他横行于绥化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索贿受贿。可是滕延才院长为什么能脱离黑社会团伙而另案处理?他才是黑社会的真正保护伞。

    网友说,1998年,黑帮老大陆宝义与姚立克认识,不久,陆宝义因诈骗被安达法院判7年徒刑,上诉到绥化中院被改判2年徒刑,当时陆宝义通过关系送给绥化市中院副院长姚立克40万,之后两人就建立了深厚的金钱关系。2000年陆宝义出狱后,姚立克又第二次帮助陆宝义出了一口恶气,把无罪之人陆春和判决无期徒刑,姚立克实在是胆大包天。

    2003年,杨国权被绥化市人大任命为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这位作恶多端的法官,不但插手包庇黑社会,而且收取贿赂枉法裁判。例如:2003年12月3日黑龙江省海伦市发生一起特大团伙抢劫出租车并杀人案,同案犯张立文系海伦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苏凤铭亲外甥,苏凤铭在得知亲属犯罪后,给分管刑侦的副局长高祥友打电话说情。海伦市公安局将刑事拘留的张立文、郑海洋放出。

    被害人家属得知包庇罪张立文、同案犯郑海洋无故被放、且被批捕的同案杀人凶手吕长海的罪行由“抢劫杀人”被改为“窝藏赃物”后、被违规取保,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控告。张立文已于2004年7月被抓捕归案,后在苏凤铭的再次包庇袒护下,给绥化中级法院刑二庭长杨国权(现已被判刑7年)送礼6万元,重罪轻判被判三缓五。

    当贪欲迷失人性的时候,是看不清自己的,为了贪欲泯灭自己的良知,那是毁已。时任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的腾延才,身为法院院长,熟知法律,但因贪钱徇私枉法,可以把良民变为罪犯,也可以把罪犯变为良民。可见贪欲没有职务之分,领导干部要做到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谋为民之利。时刻想到党和人民培养了我们,需要我们为人民做出应有的贡献,而不得有任何个人特殊私利。

    一位西方哲人曾忠告世人,“贪婪可以撕裂信仰的肌肉,麻痹感知的悟性。它怀疑未来的前景,而只看中眼前的实惠。”无数的教训告诫我们,贪图金钱、权力、美色,只能滑进腐败之门、踏上不归之路。因此,我们每个同志,都应该常给自己打打“预防针”,堵住每一个贪欲的缺口,坚守高尚的道德情操,永远远离贪欲之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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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海伦接访花样翻新再创“佳绩”

黑省海伦 发表于 2010-11-09 01:09:33

作者:李鸣  来源:中国维权服务网  发布时间:2010-5-20 8:59:59

据笔者了解,黑龙江省海伦市信访办及各部门不惜动用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长年累月对上访人员进行跟踪、拦截,甚至动用暴力手段制止上访。他们对上访者进行围堵、设卡,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目无法纪,目无人权,肆意践踏和剥夺上访者正当的权利。

    群众费时、费力去上访是身有冤情,为讨个“说法”就不得不上访。面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海伦市党政机关领导不是热情主动“接访”,纾解民怨,而是敷衍了事,或因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置之不理。海伦市消极对付上访者的行为,致使群众积怨越来越深,干群关系非常紧张。

    据当地上访人向笔者吐露,近年来,全国各地响应中央号召,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县市委书记大接访、公安局长大接访、法院院长大接访,唯独海伦市情况特殊,领导们面太难见!事不办,对中央的精神置之不理,也许他们不习惯看到上访人的面孔,更不想去解决存在的问题。他们宁愿不惜血本花费巨额资金去绥化、哈尔滨、北京等地沿途“截访”,也不愿对上访者的诉求正面回应,这不仅直接侵犯、剥夺了上访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违法,对此恶劣行为理应予以揭露。

    对于各地违背法律的接访行为,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副书记孟学农表示,权力必须要晒在阳光之下。应该加强监督,不仅仅是在组织内部监督和自上而下的监督,而是应该将“大接访”变成“大揭访”,让权力晒在阳光之下,发动社会层面、舆论进行监督,发动当事人进行监督。

    孟学农表示,地方干部采取各种措施减少上访,是违背法律和规则的办法,只能求得暂时的平安和稳定。不如把事情公开,让法院进行公开,让老百姓有说话的地方,这样对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都有好处。

    对于各地存在的“截访”现象,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任玉岭一针见血指出,“截访”、“控访”是信访工作中的梗阻,有违设立信访部门的初衷。他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信访工作既是洞察社会风云的哨所,也是联系群众的纽带。通过信访,我们可以找出工作的不足和失误,能够发现贪官和腐败,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社会和谐。

    任玉岭说,令人不解的是,中央虽然三令五申要重视信访工作,但在一些地方,群众信访不是更加容易了,而是更加艰难了,信访工作不是更加亲民了,而是更加脱离群众了。由此可见,一些地方的信访工作真的是发生了严重梗阻!“截访”、“控访”是信访工作中的梗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如何面对老百姓上访问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端正认识,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原则,认真倾听民声,了解民意,化解矛盾,把老百姓上访的问题一件件地落实好、解决好。只有这样,老百姓自然不会再上访,社会和谐稳定才能够保证。

    笔者近日从海伦市政府网看到该市法院接访情况反映,其中叙述了法院接访人员接访时的一段“艰辛”,“值得全国推广学习。”现全文转载如下:

北京“两会”接访专题情况反映

网址:http://www.hailun.gov.cn/b/fayuan/show.asp?classid=15&id=4020

2010-4-16 9:06:14

    海伦法院对信访工作的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挂帅,从而使“两会”期间的信访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效果,真正做到了排查到位、稳控到位、劝返到位,发现有失控的能够快速反应,及时打击无理访,真正做到了措施得当,打击有力。为“两会”的稳定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今年“两会”期间,我院派出由主管信访工作的副院长王承志同志带队的五人工作组,负责海伦法院的驻京信访接待工作。在接访期间,他们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克服重重困难,千方百计、想方设法确保“两会”期间上访人员“零”登记的工作成绩,受到省驻京办、绥化驻京办等领导同志的好评,并在省院创办的《全国“两会”涉诉信访简报》做了专题报道,可以说为院里排了忧解了难。他们这种顾全大局、无私奉献、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的工作精神值得全院干警学习。这五位同志分别是副院长王承志、信访办负责人王恒、法警队队长唐喜春、法警安旭东、司机李威。下面撷取他们接访时的几个片段或是工作场景供大家学习参考。

    按照绥化中院的统一部署, 他们于2月26日(正月十三)从海伦出发,27日到达北京。3月1日开始工作的第一天,王承志同志根据全国人大的工作性质及工作环境,观察到北京市当地版照车辆可以自由出入全国人大信访办工作的胡同,并可以停留在大门前,很便于工作。于是第二天就从朋友处借用一台北京牌照的车辆,给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便利条件。杨喜春和安旭东每天在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处门口站岗守候上访人员,不知道的还以为他俩是北京的警察呢。

    3月4日下午4点多钟经过一天工作的劳累,本应回到宾馆吃饭、休息,而此时,王承志同志接到院长杜广伟同志的电话,经排查发现有人要去北京上访,海伦上访人刘汉彬、耿忠和已经乘火车赶往北京。从刘汉彬与耿忠和的通话得知,他们没有买到直达北京的车票,却买到了哈尔滨到天津的车票,将于当天晚上8点多钟到达天津,然后从天津转道来北京上访。王承志副院长接到电话后,感到情况非常紧急,于是决定把王恒同志留在北京,通过北京公安局派出所对旅馆进行排查,其余同志立即赶赴天津。为了赶时间,他们没有停留吃饭,只是买点面包、矿泉水、火腿肠,在去往天津的路上边走边将就吃一口。到天津后,王承志、杨喜春、安旭东、李威他们马不停蹄地到天津铁路公安分局并说明来意,求得他们的援助。一切办妥后,火车也将进站了。他们又来到了出站口,在天津铁路车站公安分局的配合下,他们找到了刘汉彬、耿忠和,并对他们进行了询问,经过多方做工作,耐心说服教育,释法解疑,掌握了此二人上访的第一手材料,然后决定连夜由杨喜春、安旭东将二人送回海伦。当时最近的车次是当晚23时42分的车,由于该车是慢车,没有座号,两人只能站了一宿将二上访人送到哈市。由于时间紧急,他们没有来得及增加衣物,是穿单衣回到哈市的,忘了气候温差大,挨了不少冻,遭了不少罪。到哈市两人不顾疲劳又协助在省城接访的副院长堵截上访人段宝玉。他们到天津时正在下雨,同司机返回北京的途中到廊坊地段正赶上下雪。王承志副院长同司机李威回到住地已经是5号凌晨的3点多钟。

    3月5日,王承志同志经过短暂的休息后,又开始了新的一天工作。下午,院长杜广伟同志又给王承志副院长打来电话,绥化市公安局获悉,有一上访人串连5人在“两会”期间来北京上访制造事端,并拟定3月6日在北京聚齐。于是,王承志副院长当机立断,决定立即对途经哈尔滨到北京的火车在北京站的出站口进行排查。由于两名法警回去送人还没有回来,王承志、王恒、李威3人对当晚到站的T158、T72、普快1320、D26、L812、L814、普快1171等8个车次的列车进行排查,当普快1171次进站的时间,已经是3月6日凌晨2点19分,排查回到宾馆又是第二天凌晨3点多钟,并且3月6日晚上又重复着同样的火车站排查工作。这样连续3天工作下来,王承志副院长他们睡眠时间加起来不足10个小时。
 
    3月6日至 8日三天时间里,在王承志副院长的带领下,我院驻京接访五人到大白楼村进行三昼夜排查,查到了上访人刘新良的新住址,找到刘新良后,经多方做工作、说服教育、释法解疑,使刘真正明白了,无理访是违法的这一道理,劝其走法律渠道,使该上访人做到了息诉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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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公检法有法不依涉嫌包庇抢劫杀人团伙

黑省海伦 发表于 2010-11-09 01:06:10

作者:李鸣  来源:中国维权服务网  发布时间:2010-5-15 10:45:43

2003年12月3日20时左右,出租车司机冯伟出车时被抢劫团伙无辜砍杀19刀致死。抢车杀人主犯张明作案后逃回家,在家人及众亲属20余人的共同包庇下毁灭血衣、杀人凶器等证据,又编造谎言去公安假投案自首。海伦公安局于12月4日17时,将主犯张明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

    抢劫杀人案发后,团伙主犯张明有亲属、朋友等20多人参与了案发后包庇、伪证,事实如下:

    罪犯亲属帮助隐瞒两次抢劫及杀人事实,编造:1、司机带有两把刀;2、因车价发生口角;3、司机先动刀砍案犯;4、其父谎称罪犯有精神病;5、隐瞒两次犯罪事实;6、转移侦破方向、隐匿作案凶器(刀)、销毁作案时穿的血衣等证据;7、包庇、毁证、伪证、妨碍司法,他(她)们犯有干扰正常的刑事侦查、妨碍司法、浪费司法资源等,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名单:张立文及小舅子、张炳恒、杨学丽、郑会明、杨学芬、张炳军、杨学范、张忠良、赵喜等人至今未受到相应的刑罚。   

    在被害人家属依法申诉控告,被海伦公安刑拘后放掉的嫌疑人郑海洋至今还逍遥法外;被海伦公安刑拘后放掉的张立文已于2004年7月被抓捕归案,后在其舅舅、保人苏凤铭的再次包庇袒护下,给绥化中级法院刑二庭长杨国权(现已被判刑7年)送礼6万元,重罪轻判被判三缓五;2006年11月张明父亲张炳恒及姨夫郑会明被省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认定犯有包庇罪,张炳恒于2007年1月被抓捕,5月被绥化北林区法院重罪轻判一年;郑会明亲属说给某领导送礼10万元,在被批捕后的2007年7月中央政法委督办、绥化公安局12.3案专案组竟然没给抓捕。中央政法委再次督办后,才于2008年被判刑三年。
 
    同案犯吕长海得知团伙张明被刑拘、害怕张明供出自己罪行,于案发第三天即12月5日17时在其父亲和表姐夫刘兆峰——两起抢劫出租车案发地派出所的指导员的陪同下,到海伦公安局投案自首,真正交待了7天内在同一辖区参与“两抢一杀”犯罪经过,并交代了此前在11月26日深夜抢劫的出租车藏匿地点。同日22时,吕长海被以抢劫罪刑事拘留。

    2004年1月7日,海伦市检察院对张明、吕长海两罪犯下达批准逮捕决定书。罪犯吕长海准逮捕决定书上的罪行是“窝藏赃物罪”,而给驻所检察室的吕长海执行逮捕通知书上的罪行却是“抢劫杀人罪”!

    海检院侦监科出具的张明、吕长海的批准逮捕决定书、海检侦监批捕【2004】7号和海检侦监批捕【2004】8号清楚记载:依据的是原2003年12月30日的海公捕字第094号提请批捕书!而卷内居然没有检察院依据12月30日的海公捕字第094号提请批捕书!有的是12月15日造假后的094号提请批捕书。

    包庇吕长海犯罪的亲属人员名单:吕长海父亲:吕树臣、母亲:王玉荣、舅舅:王玉军、王玉臣,表姐夫:两起抢劫并杀人案发地派出所指导员刘兆峰。

    1月12日海伦公安局才执行逮捕,1月15日又撤消了吕长海强制措施。

    2004年1月7日,海伦市检察院对张明、吕长海两罪犯批捕、而到1月12日海伦公安局才执行逮捕?1月15日海检院又撤消了吕长海的强制措施,于1月18日取保候审,按照《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吕长海属于暴力犯罪不适合取保。

    吕长海取保后不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当地,而是离开海伦市去哈尔滨市舅舅王玉臣家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以下情形不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①、累犯;②、犯罪集团的主犯;③、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④、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⑤、暴力犯罪;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罪犯吕长海于2004年1月18日保释后,被害司机冯伟家属多次上访控告吕长海参与抢劫杀害冯伟的罪行(并附有大量证据、证明吕长海参与犯罪)。

    绥化市公安局2004年成立12.3专案组,在7月15日将吕长海从哈尔滨押回重新收监,将吕长海定为“抢劫罪”,由北林区检察院重新批捕,后被害人姐姐得知吕长海归案的原因不是因为12.3抢劫杀人案,而是因为11.26抢劫案,被害人家属不服绥化市专案组侦查终结结论,至今上访。因罪犯张明在临死前交代出吕长海和他共同参与杀害司机冯伟的罪行,并交待出吕长海坐在车的位置等,后张明这份交待笔录,绥化检察院副检察长调出时竟成了白纸。

    绥化中级法院2004年11月8日开庭审理此案,刑二庭庭长杨国权(2008年因安达陆宝义团伙涉黑大案受贿等罪被判刑七年)为罪犯吕长海改罪,将“抢劫罪”枉法改为“转移赃物罪”将吕长海重罪轻判两年。吕长海于2006年7月15日刑满释放。

    以上所列举人根据国家《刑法》第六章、第二节、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等有关条款规定。全部都应依法予以公诉。

    11.26被抢劫车黑M37185车主张殿军涉嫌伪证罪。

    2003年12月5日罪犯吕长海归案,后公安机关将八名壮年男子排成一行,分别编为01号——08号,让车主张殿军指认其中有没有抢劫他的作案人,张当即认出05号男子就是抢劫他时坐在车后的小个子犯罪嫌疑人,此05号男子就是吕长海。后法院判决书上记载张殿军重新出示的伪证,说他车被抢劫时因为天黑没看清罪犯脸。

    张殿军供述出现前后矛盾。卷内记载张殿军被抢车起回时间是2003年12月3日,(此墨迹比原记载笔录色深 )可事实上绥棱修理部业主荆佳兴证实被抢车黑M37185在他家停放9天,(即11月27日至12月5日时间为9天)。

    11.26抢劫案案发地均有证人、证言、证明了此车是12.3案发后,公安才去11.26晚被抢劫的出租车案发现场勘察,后将车返还车主张殿军。张殿军亲属证明说:老张头的车是被抢后十多天才返给他的,他当时还请公安局办案人吃的喜。

    绥化市检察院田永生检察长曾批示将卷内记载的12月3日这份笔录的字头拿到鹤岗作笔迹鉴定,后因省检察院在受理此案刑事申诉复查,后这份鉴定就一直未给做。

    1997年新《刑法》对包庇只规定作假证明一种,包庇的形式包括作假证明以及为犯罪分子毁灭、隐藏罪证,实践中包庇的具体方式有:

    1、隐藏、毁灭物证、书证,制造虚伪的证人证言;2、制造虚伪的被害人陈述;3、制造虚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4、指使、收买、威胁鉴定人作虚伪的鉴定结论;5、伪造犯罪现场;6、剪辑、加工视听资料。

    另外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隐瞒或谎言故意捏造事实,对被害人污蔑诽谤等等,其意图都是包庇犯罪分子,使其逃避法律制裁,故而亦认定为包庇罪。构成窝藏、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包括帮助重大案犯逃匿或为其作假证明,使其逃避法律追究,帮助犯罪团伙、集团逃匿或者因其包庇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伪证罪具备的必要条件?

    伪证罪是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伪证的行为。

    构成伪证罪,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1、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才有构成伪证罪。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在刑事诉讼中作伪证的行为依法追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对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则不按照犯罪处理。在刑事诉讼中,包括了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具体讲包括侦查(预审)、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等刑事诉讼活动。

    2、构成伪证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这四种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特定的义务,是否能够如实提供证言、鉴定、记录、翻译,对案件处理正确与否具有重要的关系,因此,法律规定这四种人提供伪证的,依法追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

    3、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提供伪证的行为才构成伪证罪。也就是说,构成伪证罪,只限于对与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还是罪重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事实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的行为。

    4、从行为上讲,构成伪证罪的行为是指作虚假的,与案件事实不符的证明、鉴定、记录的行为等。

    5、伪证罪属于故意犯罪,而且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如果提供了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情况,构成伪证罪必须是故意的行为,而且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一般是为了将真实的罪证隐匿起来,以使犯罪人逃脱刑事追究。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情节严重的,即犯罪手段极为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使罪恶重大的案犯逃脱法律制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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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中院李贵亭:“我不是该案审判长”

黑省海伦 发表于 2010-11-09 01:03:52

作者:黎明  来源:中国维权服务网  发布时间:2010-4-24 22:07:33

长期以来,因为司法诉讼导致的上访案件一直占全国各地上访案的很大比重,部分地区涉法涉诉类上访甚至达到了总量的80%以上,这种情况已经引起了中央和各地政府的高度关注,规范司法行为,治理法官腐败已经刻不容缓。

    最近,全国各地法院先后试行法官对所审理案件终身负责,黑龙江省海伦市12.3团伙持刀抢劫出租车杀人案件的被害人冯伟姐姐听说绥化市中院也在试行,并说,今后凡是涉及法院的案件,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到北京上访的,由原审法院的审判人员负责接访。

    12.3案初审法院主审法官是绥化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杨国权、审判长李贵亭。2008年绥化中级法院爆发腐败窝案,整个刑二庭集体沦陷!黑心庭长杨国权因安达涉黑大案陆宝义案受贿被判刑7年,但杨国权在12.3案件犯下的滔天罪行还没有被追诉,因12.3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偏低,依法应判决30余万元,而枉法的黑心法官竟然给判决133700元,并至今不给执行。被害人遗下高龄母亲和9岁孩子失去生活来源、陷入困境。被害人司法救助至今没到位。因此被害人家属想和审判长李贵亭说一下案件的情况。
 
    “我不是审判长”
  
    2010年4月23日13时20分左右,被害人姐姐拨通12.3案审判长李贵亭手机说:你好!请问你是李贵亭法官吗?李答道:“是,你是哪位?”被害人姐姐答:我是你案件的当事人啊!李贵亭问:你是哪起案件?被害人姐姐答:是海伦张明、吕长海等人抢车杀人案件,你是这起案件的审判长啊,当年绥化检察院将案件起诉到中级法院后我找过你,咱们见过面的,后来你家修房子你叫我找刑二庭庭长杨国权……李贵亭听到这后,记忆的神经似乎唤醒了他内心深处的某些见不得光的事……这是一起人为操纵、隐匿案件重要证据、采用同案罪犯郑海洋、张炳恒、郑会明的伪证,枉法制造了2003年11月26日晚被抢劫出租车车主张殿军的伪证,更改两起抢劫出租车并杀人的罪犯吕长海的罪行等等系列违反《刑诉法》规定的枉法裁判!不知李贵亭的内心是否对当年伙同庭长杨国权下枉法判决有无忏悔?也不知是胆怯还是做贼心虚,李贵亭竟然冒出一句:“我不是你案件的审判长”!被害人姐姐说:我这有判决书,最后一页的审判长就是你李贵亭……电话被挂断了。

    李贵亭这个12.3案件初审法院的审判长为何在事实面前不敢承认自己是审判长?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4)绥中刑二初字第17号、第14页盖有绥化中级法院大红印章,上面打印着审判长李贵亭、人民陪审员王晓维、人民陪审员王文庆、书记员刘丽,时间是:2004年11月29日。此判决虽属于明显的枉法错判,但毕竟是出自绥化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如果没有做过亏心事,李审判长为何矢口否认?

    是啥原因让李贵亭这样胆怯、不敢和被害人家属说话?被害人姐姐说:我接着又拨打了李贵亭三次电话再也没有接。难道不接电话就能否认是12.3案件的审判长?铁的事实已经不容再狡辩。本想和审判长李贵亭电话沟通,可李审判长就是不接电话,其中是否有猫腻不言自明。出于无奈,我只好将事实经过整理出来,用证据事实说话,请李贵亭审判长放心,被害人家属没有说要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你多虑了,让你受惊了,对不住了!希望你用一个法官的平常心去对待已经形成的错案,积极主动与有关领导说明案件被庭长杨国权操纵的内幕,被害人家属不求偏袒,只求能公平公正,使得被人为摘出的抢劫杀人同案犯吕长海、郑海洋及包庇罪6人能依法受到相应的刑罚。以告慰无辜被抢劫团伙残忍杀害的司机冯伟的在天之灵!还事实真相、还法律尊严!

    12.3案初、终审法院判决、裁定存在大量疑点。被害人家属尤其对海伦公安毁灭抛尸和抢车两个现场勘查录像带、尸体解剖录像带、尸检记录原件(是在法医解剖时最初形成的被害人真实侵害部位、且有被害人家属在有文字记载的下方签字那份、不是海伦公安局技术科长张恒彦在被害人家属控告后为应付上级督办复查而造假的那份)等关键证据提出强烈质疑!质疑被办案人贺健篡改卷内多个法律文书!质疑罪犯吕长海2003年12月5日17时50分到公安投案自首那份笔录内容、由参与“两抢一杀”被改为“窝藏赃物”罪、后将吕犯违规取保。隐匿毁灭杀人凶器单刃直把刀、隐匿杀人犯抢走被害人衣兜内的现金上的血指纹、法医邵辉违反程序一人出具尸检鉴定且结论严重错误、故意摘出同案犯吕长海抢劫杀害司机冯伟的罪行和故意遗漏同案犯郑海洋犯罪事实、专案组故意隐匿杀人犯血指纹等导致初终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2004年11月没下判决前,刑二庭庭长杨国权不顾卷内记载事实,伙同他人在办公室更改绥检院唯一起诉吕长海的一起抢车罪行(吕在7天内参与两次抢劫出租车并杀害冯伟),枉法将罪犯吕长海抢劫另一司机张殿军的“抢劫罪”改为“转移赃物罪”,将应数罪并罚的吕长海重罪轻判两年,将罪大恶极、应数罪并罚的张立文重罪轻判、判三缓五!卷内明确记载杀人犯张明父亲张炳恒、姨夫郑会明、叔叔张炳军等多人构成包庇罪、初终审法院故意遗漏;直到2005年6月25日省检察院受理12.3案刑事申诉复查,2006年11月认定张炳恒、郑会明已构成包庇罪。张炳恒才被北林区法院轻判一年;郑会明因其哥哥行贿绥化公安局专案组领导10万元没有抓捕。
2007年5月,中央政法委督办12.3案,现任公安部常务副部长杨焕宁时任黑龙江省政法委书记、亲自批示阳光复查案件,被害人家属强烈请求抓捕郑会明没给抓捕。直到2008年5月中央政法委再次督办12.3案件,郑会明才被抓捕判刑。故被害人家属一直不服12.3案件的初终审法院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说:“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这种“泛化”并非朝夕之间产生,当我们的制度对制造司法不公者作旁观状,当法官“判过就算”时,司法不公的“地雷”就此埋下。所以,法官必须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以警示法官谨慎、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黑龙江省法院系统离奇判决书层出不穷,法官违法乱纪前腐后继。海伦市12.3团伙抢劫杀人案,正是法官利用手中的权力将罪犯重罪轻判;把罪犯吕长海“抢劫罪”改为“转移赃物罪”!团伙吕长海下车“望风”被改成“尿尿”。2005年4月7日省高院终审维持原错误判决、下裁定时又将“尿尿”改成“上厕所”。被害人家属上诉,他们不承认初、终审判决有错误,并说:不行你就申诉吧!申诉时又规定,“刑事案件下判决四年以后才可以申诉。省高院审监庭至今不给依法立案。如果这些糊涂法官的头上都有“对案件终身负责到底”的“紧箍咒”,把错误判决挖出来清算旧账,那么,他们在审判时就会小心翼翼、也不会枉法裁判。

    2008年,绥化市中院爆发院长、副院长、刑庭庭长等人集体腐败窝案,这些贪腐法官在位时因腐败而炮制的一个个司法错案、冤案何时才能终结?这些错案的受害人何时才能讨回公正?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表示,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督指导还不够及时有力,针对性、有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一些法官的司法理念不端正,为民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不强,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维护法治权威的自觉性不高。三是一些法官的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不强,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四是一些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司法作风不正,工作方法简单,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群众意见较大。五是少数法官司法不公、不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个别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违法犯罪问题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人民法官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两会中外记者见面会上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司法要做到公平正义,就应该让法官们戴上对案件终身负责的“紧箍咒”,当好最后一道防线的捍卫者和守护者。否则,即使垂垂老矣,也必须为徇私枉法的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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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丧子之后更品尝了司法腐败之苦

黑省海伦 发表于 2010-11-09 00:59:08

作者:李鸣  来源:中国维权服务网  发布时间:2010-11-6 15:23:46

伤心过度摔成残疾的赵玉兰老人

    人到老年,却遭遇丧子之痛,赵玉兰老人自从儿子被害后,陷入巨大悲痛之中。她说:我好端端的儿子,就这么无辜被几个歹徒抢劫杀害了,面对突至的噩耗,我懵了。那时整日不吃不喝夜不能寐,我无法相信为人和善的儿子离我而去?一想到儿子就难过,就伤心,眼泪都止不住流。想到老伴刚去逝五个月,唯一的儿子又惨遭杀害,以后的日子都不知道怎么熬,我和孙子咋生活下去都是个问题!

    近日,《中国维权服务网》采访了被害人黑龙江省海伦市出租车司机冯伟母亲赵玉兰老人及亲人。她们说,2003年11月26日深夜和12月3日夜晚,七天之内、同一辖区(相差4-5里)、两辆出租车司机被同一团伙歹徒持刀抢劫,抢劫两台出租车及近千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另一司机因下跪求饶幸免于难,车被抢劫后改色卖掉;冯伟拼力夺刀因寡不敌众被杀害,时年36岁。围绕着冯伟的死,亲人们经过调查发现案件侦办存在许多疑点,于是一场追凶与包庇,上访控告、上级领导督办复查与打击压制报复之间展开了长达7年的较量。

    歹徒令七旬老人痛失爱子

    海伦市地处黑龙江省的中南部,是松花江下游的一个县级市,同时也是一座历史悠久的古城,年近七旬的满族人赵玉兰老人,小的时候母亲去世,是奶奶抚养长大,因父亲参加革命南征北战,解放后转业到武汉工作。当父亲调回海伦市工作后,她已长大成人,不久与一位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结婚,婚后育有两女一儿。儿子下岗前系海伦市金属回收公司一名科长。下岗后,不等不靠,自食其力,在亲友的帮助下花了近五万元,买了一辆松花江微型车跑出租,以此养家糊口。

    据老人介绍:2003年12月3日晚五点半多点,儿子吃过晚饭,掏钱给孩子交费,穿着黑色皮夹克匆忙走出家门,我像往常一样走到门口,叮嘱开夜车的宝贝儿子,晚上开车要多加小心,谁承想此去再也没有回家,这一别竟成了我和儿子永远的诀别!案发后,大家都瞒着我,说我儿子因路滑开车摔到沟里住院呢,直到多天以后我才知道儿子被歹徒抢劫杀害。得知儿子被害,看着遗下9岁的孙子,我真的不知道今后该不该活着……

    一年之内,赵玉兰老人先是承受着老伴逝去的悲痛,五个月后,突闻儿子遇害的噩耗,刚强的老人再也撑不下去了,两位亲人相继离去,对于没有任何收入的老人是多么大的打击。案发后第二天,海伦市公安局刑警、法医赶到现场,勘查工作才展开。技术人员发现冯伟身中数19刀,多处刀伤达要害部位,进行现场勘查录像,第三天进行尸体解剖并全程录像。

    冯伟遭抢劫杀害的前七天,就是说,2003年11月26日24时,当地也发生了一起出租车被抢劫案。司机张殿军出车时现金及车遭抢劫后被团伙抢劫犯开车藏匿在绥棱县顺兴修理部改色(卷内记载:罪犯已联系好买主)。同一抢劫团伙选择同一辖区(罪犯吕长海表姐夫刘兆峰在案发地派出所任指导员)作案,犯罪团伙7天抢两台车并杀害司机一人!抢劫如此气焰嚣张!作案手段极其残忍!

    110不作为酿成7天后惨案

    司机张殿军车拉着几名年轻人(海伦公安卷内造假说歹徒深夜24时是去同心乡亲戚家借钱?不是预谋抢劫,理由是找小姐没钱),当车行至永丰村时,抢劫团伙张明、吕长海等人说停车要尿尿,后持刀将张殿军从车上拖到车下100多米远、用刀逼迫实施抢劫,张当场跪地求饶说:你们不要杀我,随即掏出身上的400多元钱。趁他们看车时逃离魔掌。

    张殿军迅速用手机向海伦市110报警,诉说车被抢劫后开走的方向,请求110及时出警拦截,因害怕歹徒开车回来杀他灭口,加上天气寒冷张殿军跳进村民毕家院内躲藏、还被毕家儿子当做小偷将手机天线打折后,说明自己是司机、因车被歹徒抢走。正说着便看到被抢的车从屯子东头向西开去、车速缓慢;于是张将自己手机卡取出放在毕家儿子手机继续报警,数次报警,不见警方来人,眼睁睁看着歹徒将车开走。被连吓带冻的司机张殿军无奈打电话给儿子说车被抢劫一事,接他回家。

    据案发地居民介绍,那天夜间抢劫犯们开着车行驶的很慢,可能是技术不熟。据卷内抢劫团伙骨干成员吕长海交待,在开车逃逸过程中,被抢车在海伦至绥棱路段的海南乡拐弯处掉入路旁沟内。被抢车掉进沟内的地点离海伦市110住地大约三四十里路程,如果110及时出警,最多30分钟足可以赶到,同时可将这伙抢劫犯抓获归案。也就不会在7天后发生12.3抢劫案,司机冯伟也不会遇害。

    纪委领导幕后干扰案件

    两起抢劫出租车及杀人案,因罪犯吕长海的投案自首于2003年12月8日同时告破。令被害人家属始料不及的是,由于轻信海伦市公安会秉公办案,于是在案发后第8天即将冯伟尸体火化,看到喷溅血迹的出租车勾起心酸往事,也一并卖掉了。然而,由于不懂法而过于相信海伦公安机关,致使案件其他证据被人为毁掉、造假。

    据冯伟大姐介绍,抢劫同案犯张立文系海伦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苏凤铭亲外甥,主犯张明、郑海洋是姨表兄弟。案发当夜,苏凤铭得知亲属犯罪后,给分管刑侦的副局长高祥友打电话说情。在苏凤铭的活动下,被刑事拘留的两罪犯张立文、郑海洋先后被放出。冯伟家人得知罪犯张立文、同案犯郑海洋无故被放、且被批捕的杀人凶手吕长海的罪行由“抢劫杀人”被改为“窝藏赃物”,也被违规取保,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控告。

    据了解冯伟家人,冯伟一向为人处事比较大度,不可能与人结仇,谁能这么凶残下此毒手?这个案件从一开始就被人为操纵造假,一名法医鉴定结论程序违法,且存在严重错误,竟然被初终审法院作为有效证据采用。法医邵辉一人出具违反程序且结论是受高祥友指使,做出严重错误、违背事实、违反逻辑、荒谬绝伦的尸检报告!此尸检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竟然被初终审法院作为证据使用!至今不给出委托重新鉴定;海伦公安将明显的“抢车杀人”造假为‘伤害致死’案!

    公安改卷隐匿证据造假毁证

    据冯伟大姐说,高祥友指使办案人贺健篡改吕长海投案自首交待的笔录。吕长海参与“两次抢车并杀人”被改写成只参与11月26日晚抢劫张殿军一案,将抢劫杀害冯伟的重罪摘出!被篡改的卷宗前后矛盾。后又改成张明一人抢车,吕长海在车下尿尿不知情,并篡改张明、吕长海094号提请批捕书时间,改延长刑拘通知书副本上时间。警察贺健代替两罪犯签名并伪造两罪犯手印;公然篡改吕犯逮捕证上罪行,将“抢劫杀人”罪改为“窝藏赃物”罪,致使吕犯逮捕证被改后忘记盖公安局的公章!且是两人笔体填写,还将执行逮捕的日期由2004年1月7日错填为2004年1月12日!后将应数罪并罚的吕长海撤销强制措施、违规取保!

    被害人姐姐介绍,该案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判决、督办复查、刑事申诉等环节上,无一处不体现黑龙江司法腐败的严重性。办案人更改的案卷前后矛盾、疑点重重 ,造假后的罪犯投案自首笔录、提请批捕书、逮捕证、执行逮捕决定书、撤销强制措施决定通知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取保后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被害人尸检鉴定书、罪犯伤痕检验报告书、尸体解剖记录原件、抛尸及抢车两个现场勘查录像带、尸体解剖录像带、多处血迹检验、指纹鉴定、罪犯死刑前交代有同案犯参与抢车杀人的重要笔录等等、众多关键性的证据、要么造假、要么隐匿、造假的规模之大令人震惊!

    技术科长张恒彦在被抢车血迹检验上作假。被抢车正驾驶对应的前风挡玻璃上有50×27cm大量喷溅血迹、星芒向下未给提取。检察院退卷要求认定车内此血迹如何形成,公安造假说是主犯张明血迹;张明后补的伤痕检验报告记载是两处轻微伤、属自残,被造假为外伤所致。且张明在法庭上交待抢车后逃逸时车掉沟,没有撞到头,只是撞到腿。专家说,张明没有受到开放性损伤不能形成此种喷溅血迹。

    被抢车正驾驶左车门玻璃上的大量血迹及遮雨板上的喷溅血迹提取后检验作假。2004年4月,绥化市检察院退卷要求海伦市公安作出说明,技术科长张恒彦先说仪器坏了无法检验;9月10日,检察院再次退卷要求补充侦查认定血迹形成的原因及血型,张恒彦报假说是B型血。

    张恒彦隐匿案发两个现场勘查(抛尸和抢车逃逸掉沟内)录像带及尸体解剖录像带;隐匿尸体解剖时有外科大夫在场看着法医尸检、最初真实记录伤情且有被害人家属在有文字记载的下方签字的那份尸检记录原件;隐匿现场提取的被害人生活记事帐纸上、杀人犯翻兜时留下的两枚清晰完整的血迹指纹四年不给依法做鉴定,且在现场勘查笔录里故意称是“折叠白纸”!隐匿罪犯抢走司机冯伟衣兜内现金数额及杀人犯翻兜时留在钱上面的血指纹,专案组复查案件确认抢走冯伟现金,现金上有杀人犯血指纹、卷内无记载去向;隐匿罪犯杀人后抢冯伟手机打给郑海洋等人的多部手机通话详单;隐匿案发次日早6点在办案人杨海涛桌子上的杀人凶器单刃直把刀(绥检院退卷要求公安查找此刀至今被海伦公安隐匿);隐匿嫌疑人郑海洋逃离杀人现场后遗留在现场几块银色刀柄碎屑的圆刃锓刀。

    公安局检察院知情人透内情

    据海伦市看守所司机甄学谦2004年5月曾对死者家属说:投案这小子(吕长海)是因抢你弟弟案,现在公安办案人素质低,把这个事给漏了,取保那小子(吕长海)到公安局自己说的,不是因车价口角,就是抢劫(指12.3案),想抢那小子(指冯伟),吕说一手没伸,承认窝藏你弟弟手机和钱,这小子还说,在此以前还抢过一台车,车在绥棱,要不这小子(指吕)不能取保,属于立功取保,当时这小子害怕了,害怕案子整大了把他咬出来进去,不能咬,团伙罪重,抢车防不住,后面都有人,后面人很关键(详见录音)。

    看守所司机甄学谦说吕长海进去后张明不知道,就吕长海不许喊名,我们给编的名字叫刘长海,估计这小子还有案子,不可能就这两起,吕长海第一起(指11.26)参没参与不一定。甄又说:你真咋猜了呢!当时张明不交待,这案子一半会破不了,当时公安局挺害怕,那起抢车还没破,又出一起抢车,正在关键时吕长海来了,确实是自己来的,完了就不审张明了,后来坐车到绥棱启车,这案子就破了。

    海伦市公安局一知情人说:正常血衣应随卷走,团伙又没定上啊!去检察院告刑警包庇,高局干刑警这么多年,二次没查实(一是指案发查,二是指绥化市检察院退卷补充侦查),尸检录象带及现场勘查录象带在技术科,一开始就改了吧!我想起来了,你这个没动(尸检时有外科大夫在场,被害人家属找的),结论稀里糊涂,录象带应永久保存,说没了就不对了。共产党的事…说保管不善丢失了...第一次按正当防卫搞的,有人跟高通话,没连夜搜捕,专案组(指绥化公安刑警支队2004年5月)第一次来海伦没通过海伦市公安局,任树文因为绥化专案组(指从四个辖区县抽调的人员及原来刑警支队的人)花钱多了,一天吃了五六百,办案人掌握了海伦的事。任树文、高祥友以前多穷,现在有多少处房子,有大世界…冯伟腰带断裂,这次专案组放大现场录像放出一个断裂腰带(公安办案人说现场没提取),定不下来,照片上有腰带,只能说有搏斗,这要通过检察院法纪科,查3次不实,定下来张明的伤是自残的,办案人整事,家属不追检察院也就不管。

     参与两次抢劫并杀人的同案犯吕长海被取保后,被害人姐姐找到绥化政法委朱长春副书记(法学硕士,现任省检察院民行处处长)接待看过案件的证据后,告知案件被督办,找绥化市公安局刑侦局长王海滨,王海滨告知找海伦公安局长刘文泉,刘告知找高祥友副局长,在公安局被害人姐姐问高祥友副局长,你有何证据证明吕长海不在杀人现场?高说:“吕长海干了第一个事后,回家后就蔫了,就把这事说了,他们家就把他看起来了,想找人投案,就找到我了,我就派人到王大院把他们就接来了”。被害人姐姐又问高副局长是多少号接的?高说:“这事肯定在你弟弟案发前”。家属接着问:不是出了事之后吕来投案的吗?高又说:“你们写材料说公安局避重就轻,你找这找那的,找谁都不如找咱们哥们办,你不要浪费时间、浪费钱物,我们办错案有检察院,我们没有发现有包庇罪”。现多个事实证据已经充分证明高祥友办假案说假话。

    2004年1月7日,团伙主犯张明、吕长海被海伦检察院侦察监督科以“抢劫杀人”罪批捕,后卷内海检侦监(2004)8号批准逮捕决定书上吕长海的罪行竟是“窝藏脏物”。海伦检察院在同一天对同一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有两种认定,即“抢劫杀人”和“窝藏赃物”。据海检院一位领导透露:吕长海取保时是开了检委会,他当时参加了,没有材料,负责刑事的副检察长康有志说的,是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也没研究讨论。吕家找人了,你有证据就告呗!不告官你就摆不平,案子有说道上省院。

    抢劫杀人变成窝藏赃物

    据了解,2004年3月,被害人家属到绥化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控告海伦市公检办案人狼狈为奸造假卷、隐匿杀人犯杀人的直接证据、包庇同案犯吕长海、郑海洋等人参与抢劫杀害冯伟的罪行。2004年4月,绥化市检察院退卷海伦公安局,提出20条疑点补充侦查,均被海伦公安局报假。

    2004年7月初,由绥化公安局重新成立12.3案专案组、复查案件。7月11日将被舅舅苏凤铭利用职权与刑侦局长高祥友狼狈为奸放掉的罪大恶极的张立文抓捕归案;7月15日将被违规取保的同案犯吕长海归案;将案件性质由“伤害致死”纠正为“抢劫罪”;吕长海参与抢劫杀害冯伟的罪行再次给人为枉法摘出;案发现场提取的被害人生活记事帐纸上的两枚血指纹被隐匿,指纹也未鉴定。

    海伦公安故意隐匿了冯伟被抢劫现金这一重要事实,因为吕长海于杀人后第三天17时自首时供认每次抢劫都负责搜兜,公检机关在罪犯吕长海于2004年1月7日被以“抢劫杀人罪”批捕后至春节前联合改卷造假,摘出吕长海参与抢劫杀人证据、将参与两次抢劫并杀人应数罪并罚的吕长海罪行改为“窝藏赃物”违规取保候审!

    绥化专案组2004年7月查案时,认定冯伟被歹徒抢去五、六十元钱,至今被抢去的现金无下落?两级公安对此钱也没做任何说明。事实上,冯伟在出车前给儿子钱交学校看护费时,其母亲看到掏出现金大约是五、六百元,每张面值100元、红色、新版人民币;检察院知情人在最初的卷内看到吕长海12月5日投案自首交待的最初笔录,其中记载此现金及被害人手机案发后都在吕长海手里。海伦检察院将卷内吕长海“抢劫杀人”罪行造假后更改为“窝藏赃物”罪,即吕长海窝赃冯伟手机和钱。

    多人证实不是一人作案

    据案发后一姓韩的人证实:在案发地点当时有一白色旧型松花江微型车在此经过,听白微型车司机说:“那天(指12月3日)晚上幸亏我没有停车,我捡了条命,当晚在古家店附近,有三个人拦路截车,在我前面的那个出租车没停,我也没停,我在倒车镜上看见那三人拉成横排把我后面的那辆车截住了,后来我就没有看见那辆车跟上来,八成那个车出事了,第二天果然出事了。

    据案发地村民证实,当时有多名歹徒追杀司机,郑海洋有参与抢劫杀人重大嫌疑,卷内记载郑海洋案发后的笔录和绥化专案组讯问他的笔录记载的案发时、所在地及时间出入巨大,两次笔录矛盾不一。案发后那份笔录记载郑海洋在家里……专案组讯问他时说出在游戏厅……且卷内记载案发当晚,其母杨学芬听说郑海洋也参与杀人后突发心脏病。案发时张明抢冯伟手机打出的第一个电话就是郑海洋。

    谁删除了手机里重要信息

    案发当晚21时40分03秒,杀人犯又用被害人手机将电话打到0455—5768068机主张立文,通话时长72秒,21时45分36秒杀人犯又用被害人手机将电话再次打到张立文处通话时间59秒,21时27分13秒至21时33分14秒,冯伟手机分别出现了2个短信,当时手机在杀人犯手中。案发后,冯伟手机被杀人犯交到办案人员手里,作为杀人犯多次使用过的手机,上面的血迹均未检验、指纹未提取。2003年12月18日左右,公安机关将被抢车及手机还给被害人家属,家属经仔细检查手机内所有信息及号码已全部被删除?

    21时55分左右,案发地派出所所长杜超在家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同心管区内发现一尸体,杜打车10分钟后到现场,发现车在沟内,车里有血无人,后又向上走1000多米发现尸体,看到尸体后杜超很震惊,发现被害人兜被翻了,身边有记帐纸、刀鞘,死者穿的薄,像是司机,后杜超给高局长打电话说案子铁了,是抢车,车上、地下有搏斗,有可能凶手也有伤,后高副局长让杜超看着现场,他怀疑凶手去医院包扎伤口,结果在医院找到了张明包扎伤口的记录。

    冯伟的母亲:冯伟姐姐要求依法调出被海伦公安局隐匿的包括:(1)绥检院退卷要求查找的杀人凶器单刃直把刀、白色卡簧刀及遗留在现场几块银色刀柄碎屑的园刃锓刀;(2)杀人后罪犯抢走被害人手机打给5名嫌疑人通话详单;(3)被害人断裂的腰带;(4)被害人血衣内外8件;(5)现场提取的被害人被砍掉的右颞顶处、类似鸡蛋大的头皮一块,头皮上有毛发;(6)案发时抛尸和抢车两个现场的勘察录像带;(7)尸体解剖录像带;(8)尸体解剖时有外科大夫在场看着法医尸检、记录人员最初记录的真实侵害部位,且有被害人家属在有文字记载的下方签字那份原件;(9)被害人被抢走的现金及上面的血指纹。

    据了解,12月4日早晨大约6点30分,被害人二姐冯亚丽看到刑警二队办公室桌上有一把单刃直把刀,刀尖呈斜三角形,刀把用黑色尼龙绳拧劲缠着,单刃大约一尺多长,刀上有血,办案人让她辨认此刀是否冯伟携带,冯亚丽拿起刀仔细看后哭诉说:“不是我弟弟的刀。”后发现卷宗未有此刀,而刑法专家认定被害人多处侵害部位是此刀形成的砍创。

    中央省市10多次督办无果

    2004年5月绥化政法委挂牌督办12.3案,此案是全区三起挂牌督办的命案之一,案件被造假、证据被隐匿;2004年10月,省公安厅督察处介入此案,曾给绥化公安局督察吴连江打电话,要求查处涉及的违法违纪干警;2004年10月省政法委纪检组郭岩书记批示到省公安厅纪检处、由甘处长负责;2004年末,省公安厅王东华厅长批示复查此案,2005年1月19日省公安厅副厅长高德林开会定由厅刑侦处孙耀武处长负责、复查12.3案众多疑点。

    2005年4月,省政法委纪检组郭岩书记再次批示到省公安厅纪检刘书记处,刘书记叫找陈书记,陈书记告知案件转给甘处长,后甘处长利用职权伙同绥化在省联席会上给冯伟姐姐定为“无理访”!意图将案件一错到底;2005年5月,省委巡视组督办此案,并交办给绥化公安局,后被绥化公安局报假;2005年6月25日,省检察院控申处受理该案的申诉复查,办案超时限一年半,只给认定批捕两名包庇罪,对提供的有效证据不给认定使用,遗漏吕长海、郑海洋参与抢劫杀害冯伟的主要犯罪事实;2005年7月,全国公安大接访,公安部工作组将案件交办到绥化公安局,被报假。

    2006年8月,12.3案由公安部督办到省公安厅刑警总队督办科,办案人曹华。后无果;2006年12月28日,省政法委杨焕宁书记批示给省检察院姜伟检察长,姜检批示给绥化检察院郭世明检察长,郭检又批示给公诉科赵沂河科长查办。需要复查的众多疑点都被人为操纵报假。

    2007年5月,省检察院公诉处张悠悠调查此案。期间,冯伟姐姐给张检察官送去相关证据及海伦公检机关办案人对案件知情的录音,张检察官出具收条后无果;2007年5月,中央政法委督办,由两个错案形成的单位海伦公安局和绥化公安局抽人成立专案组,只是将被两级公安隐匿4年之久的、现场提取的被害人生活记事帐纸上留有的两枚清晰完整的血指纹调出;拿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去鉴定却将两罪犯的指纹送检比样给掉包?伪造2007年假的物证勘验笔录,不给依法对罪犯等人做测谎。将案件报假。

    2008年5月,中央政法委督办,将被省检院2006年认定有罪的包庇罪、主犯张明的姨夫、同案犯郑海洋的父亲、包庇罪杨学芬的丈夫郑会明抓捕归案。判刑三年。据说,郑会明让他哥哥给绥化公安局办案人送礼10万元 、所以在2006年检察院认定郑会明有罪近两年的时间公安局没给抓捕。

    2009年,公安部两次交办督办冯伟被杀一案,均被黑龙江省绥化报假。

    罪犯得不到惩处 办案人助纣为虐

    冯伟母亲说:那些天都不知道是怎么活过来的,天天守在家里,怎么办呢?我又不清楚该怎么求公安局领导帮我把这些凶手抓到,失去儿子以后,我感到整个心都被掏空了。如今7年过去了,凶手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公检法办案人员违法乱纪得不到惩处,民事赔偿不能到位,答应的司法救助至今无影无踪,天理何在!

    笔者看着赵玉兰老人无助的眼神,和她悲痛欲绝的神情,想必所有了解案情经过的人都会被震动,她和亲人正一如既往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申诉控告,她们坚信党和政府一定能将杀害冯伟的团伙缉拿归案。

    据了解,赵玉兰老人至今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和补偿,她生活的十分艰难。被害人家属拿不到赔偿的问题,已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果在民事上得不到金钱赔偿,极易产生上访、缠诉,导致案件审结后,不仅没有把原来的矛盾化解,反而激化了各方的矛盾。

    抚慰被害人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被害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显然不足以慰藉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如果司法不能有效地抚慰被害人,接下来的必将是噩梦般的结果。这决不是危言耸听!希望有关部门帮助被害人家属从绝望和绝境中走出。

    冯伟姐姐联系电话:13910304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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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部长下决心 黑龙江12.3案“保护伞”何时铲除

黑省海伦 发表于 2010-05-25 00:02:25

     2010年03月26日 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孟建柱在全国公安机关爱民模范先进事迹报告会上强调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一定要牢固树立爱恨情仇观,做到让仇者痛、让亲者快,让犯罪分子怕、让人民群众亲。

    孟建柱表示,惩治犯罪,维护稳定、守卫平安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使命所系。要旗帜鲜明、严厉打击危害一方、欺压百姓的黑恶势力犯罪,坚决打掉其“关系网”、铲除其“保护伞”。

    依法维护信访秩序,依法维护人民利益,前提是建立在各级地方政府、政法机关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基础上。黑龙江省海伦12.3团伙持刀抢劫出租车杀人案至今被害人家属上访控告申诉已6年,仅上级机关领导批示督办达10多次,期间虽又抓捕判刑4名罪犯,但同案团伙成员吕长海、郑海洋参与抢劫杀害司机冯伟的罪行始终被人为给摘出,案件中涉及的众多疑点未查处,相关渎职、毁证、报假的直接责任人并未处理。究其原因是黑龙江、绥化、海伦三级公安涉案人利用腐败人际关系网,操纵办案、导致案件多个重要证据被人为隐匿或毁灭;复查案件走形式、行贿受贿、知法犯法、有法不依、上级督办捂盖子、一错再错、错上加错的真正将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督办案件蒙混过关!绥化政法委弄虚作假,将12.3特大抢劫出租车杀人案报三级公安侦查终结,所谓的“三级公安侦查终结”结论还不给被害人家属。12.3案从案发至今,黑龙江省公安厅对海伦12.3团伙抢劫出租车杀人案没有出具过任何复核意见。

    早在 2007年1月19日黑龙江省公安厅控申处伙同绥化公安局腐败帮给12.3团伙抢劫出租车杀人案出具了一份错误的复核意见书,审批人是被公安部清除公安队伍的原控申处副处长马洪海(到北京酒后驾车闹事)。直到2007年5月18日上午被害人姐姐去省公安厅控申处依照程序去要本案的复核意见,接待人滕伟说被害人姐姐知道了省厅的复核结论了,迟迟不来领取复核意见书,被害人姐姐告之滕伟还不知道复核的结论,滕伟就叫被害人姐姐给出具一份迟到领取复核意见理由书,否则不给复核意见书。被害人姐姐无奈只好写了一份迟到领取复核意见理由书。

    黑龙江省公安厅的复核意见:第一项:反映的有同案犯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第二项:要相信法院作出的裁决、停访息诉;第三项:维持绥化市公安局答复意见2005第73号;第四项:赔偿问题找法院提起诉讼。审批人:马洪海,2007年1月19日

    2007年5月18日(星期五),被害人姐姐拿到这份错误的复核意见,于2007年5月21日(星期一)下午再次来到省公安厅控申处,要求见控申处包案领导杨彤勇处长(现任省公安厅人事处处长),我向杨处长反映控申处出具的意见,杨处长表示不知道。后我将复核意见拿给杨处长看,杨处长看后当场表示收回复核意见,我不同意,后杨处长说:“控申归我管,这个复核意见我不知道,不能给你”。我回答说:“这个复核意见是我写了迟到领取理由书才拿到的,它能证明省政法委纪检组郭岩书记两次批示及省厅王东华厅长批示我案件到省厅督察处、纪检处、刑侦处复查案件、被人为走形式后给领导报假,足以成为证明省厅督察处、刑侦处、纪检处某些办案人伙同绥化公安局迫害我的一个证据,不能给”。杨处长说:“你要不给,就三级公安侦查终结了,不再给你查案了”。被害人姐姐无奈,考虑到杨处长是控申处的主要负责人,又是本案件的包案领导,并且中央政法委督办12.3案件已经由省政法委批转到省公安厅控申处,前思后想不情愿地将这份错误的复核意见给了杨彤勇处长。

    杨彤勇处长告知:“中央政法委督办12.3案件已转给绥化复查,你找张晓军局长接待处理,由刘文泉包案,实行阳光办案,被害人家属可全程参与、可录音录像”。被害人姐姐当即提出请绥化公安局依照《刑诉法》有关规定、依法整体回避12.3案复查!因绥化公安局早已构成12.3案件的利害关系单位,而且是一错再错、错上加错!渎职、毁证、隐匿证据、造假、报假已成为铁的事实!绥化公安局多次给上级督办案件报假,错案不能自纠!这次复查机会难得,被害人一家十分珍惜这次复查机会,这是在上级领导的亲自关注下换来的复查案件、不想上级领导的一片好心和信任再次被绥化公安局以走形式报假而结束。被害人姐姐一再恳求将中央政法委这次交办12.3案件的复查能交给省厅刑警总队来复查,未能如愿。

    杨处长曾安慰被害人家属说,“此次复查非同以往,省政法委杨焕宁书记(现任公安部常务副部长)唯恐复查案件再出现报假现象(指绥化公安内腐败恶势力),亲自批示‘阳光办案’,允许你全程介入查案,并可录音录像。”然而,最终绥化公安局查办结果与事实却大相径庭!

    绥化专案组组长张福太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法,辜负了上级领导的期望,出卖了一个警察的道德和良知。(1)将被害人家属控告五年的、需要依法纠正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2003)海公技字第48号错误尸检鉴定书故意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做检材、居心叵测包庇渎职毁证的技术科长张恒彦;(2)伙同海伦公安技术科长张恒彦造假的(2007)海公技勘字第173号物证勘验笔录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做检材,案发时记载真实现场的(2003)海公技勘字356现场勘查笔录不给作为送检材料;(3)将两级公安隐匿4年之久的杀人犯血指纹调出后、送公安部检验时,将罪犯张明、吕长海指纹比样调包,导致鉴定结果为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张明的指纹,如果血指纹真的是张明的,两级公安有必要冒着渎职毁证的风险将血指纹隐匿四年之久吗?

   由于奥运前黑龙江省政法委书记杨焕宁调任公安部任常务副部长、省公安厅控申处杨彤勇处长调任公安厅人事处任处长的缘故,该案件没有包案领导,给了绥化公安局和政法委某些涉案人报假的机会,使得案件至今没有复查结果!

    对照《意见》精神和中央政法委要求,绥化市政法委及公安局竟然谎说“12.3”团伙抢劫杀人案已三级公安终结!人们不禁要问,绥化政法委走了哪些程序?案件至今还有那么多疑点未查清;渎职枉法的办案人员为什么不处理?案件众多证据不给调出,就凭一句话“终结”案件?真不知道绥化是保护犯罪还是打击犯罪,是保护人民还是欺骗人民,是认真执行中央法规政策还是一味对抗到底?人们相信,绥化公安那些戏弄法律、对党和人民极端不负责任的人,最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3月12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副书记孟学农表示,权力必须要晒在阳光之下。应加强监督,不仅仅是在组织内部监督和自上而下的监督,而是应该将“大接访”变成“大揭访”,让权力晒在阳光之下,发动社会层面、舆论进行监督,发动当事人进行监督。
    公权力如何透明?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副书记孟学农指出,中央的“县委书记大接访制度”不可谓不完善,但一些地方政府仍然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权力不透明,而民众上访渠道却不通畅,没有说话的地方。 孟学农指出:“权力必须放在笼子里,必须晒在阳光下,必须加强监督”。

   附:12.3团伙抢劫杀人案上级多次督办复查内幕纪实如下:

   简述案情 :案件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判决、督办复查、刑事申诉等环节,无一处不体现黑龙江是司法腐败的重灾区。12.3案卷被办案人更改的前后矛盾、疑点重重 、造假的罪犯投案自首笔录、提请批捕书、逮捕证、执行逮捕决定书、撤销强制措施决定通知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取保后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被害人尸检鉴定书、罪犯伤痕检验报告书、尸体解剖记录原件、抛尸及抢车两个现场勘查录像带、尸体解剖录像带、多处血迹检验、指纹鉴定、罪犯死刑前交代有同案犯参与抢车杀人的重要笔录等等、众多关键性的证据、要么造假、要么隐匿、造假的规模之大超过前几年武汉公检法造假规模!其行为是亵渎神圣的法律,羞辱当代的刑法专家!!

    2003年12月3日20时左右,黑龙江省海伦市同心乡再次发生一起暴力抢劫出租车、并杀害司机案,司机冯伟突然遭遇张明、吕长海、郑海洋等几名歹徒抢劫、在毫无准备的状态下、司机匆忙迎战、被砍杀19刀、多处刀伤达要害部位,终因寡不敌众遇害,其状惨不忍睹。此案案发前七日,司机张殿军现金及出租车被抢劫、车被藏在绥棱修理部改色、已联系好买主。同一抢劫团伙为何选择同一辖区作案?罪犯为何如此猖狂在7天抢两台车?围绕着办案人员延误抓捕、隐匿、毁灭证据、取保违规、遗漏罪犯不追、不究,任意改变罪犯罪名,导致重罪轻判,一场历时6年的错案拖延至今。
 
    两起抢劫出租车及杀人案、因为罪犯吕长海2003年12月5日17时的投案自首、于2003年12月8日同时告破。罪犯张明、吕长海抢劫案情复杂被延长刑拘30天、后张、吕二犯于2004年1月7日被海伦检察院以抢劫杀人罪批捕。

    破案后公安告知可将被害人尸体火化。被害人家属相信海伦公安会秉公办案,于案发后第8天将尸体火化,将被抢劫的出租车卖掉。然而,善良的被害人家属万万没有想到、由于不懂法而过于相信公安导致案件被人为毁证、造假;将罪犯吕长海违规取保;同案犯郑海洋及包庇罪张立文被放掉。善良而愚蠢的被害人姐姐哭着说:这都是由于相信公安才导致的恶果。我无论付出多大的代价,都要为死去的弟弟讨回公道!在案发近40天,被害人姐姐便请律师调查取证,四个多月就请王明岩(现任绥化政法委涉法涉诉访办主任)律师到案发地代为调查取证,并开始走上了漫长的控告申诉路!

    2004年3月到绥化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控告海伦公检办案人狼狈为奸造假卷、隐匿杀人犯杀人的直接证据、包庇同案犯吕长海、郑海洋等人参与抢劫杀害冯伟的罪行。

    2004年4月绥检院退卷海伦公安局、提出20条疑点补充侦查。均被海伦公安局报假。

    2004年5月绥化政法委挂牌督办12.3案,此案是全区三起挂牌督办的命案之一。

    2004年6月16日绥化公安局刑警支队成立专案组,支队长王志杰任专案组组长、法医周连成、刑警周东来、杜树民、王鹏等人,并开始工作。

    2004年7月初,由绥化公安局刑侦局长王海滨重新成立12.3案专案组、复查案件,王海滨任总指挥;法医朱广楼、痕检王双宝;刑警冯实、王鹏、周东来;庆安刑警队长朱松岩(现已被判刑)、望奎于队、北林王队、肇东崔洪平等人组成,被害人姐恳求将支队长王志杰、法医周连成留在专案组,王海滨就是不同意。7月5日将主犯张明异地关押到绥化第一看守所;7月11日将罪大恶极的包庇罪张立文抓捕到绥化;7月15日将被违规取保的同案犯吕长海归案;将案件性质由“伤害致死”纠正为“抢劫罪”;查案后期王海滨没能抵挡住金钱及腐败关系网的诱惑,五名包庇罪没给抓捕;将吕长海参与抢劫杀害冯伟的罪行再次给人为枉法摘出。将案发现场提取的被害人生活记事帐纸上的两枚血指纹隐匿,没给依法作指纹鉴定;帮助海伦隐匿现场勘察录像带。

    2004年9月被害人姐姐找到刚从省公安厅二处调到绥化公安局的张晓军局长,告知案件被造假、证据被隐匿。

    2004年10月海伦12.3团伙抢劫出租车杀人案即由省公安厅督察处张索利、吕荣两位督察介入此案,曾给绥化公安局督察吴连江打电话,要求查处涉及的违法违纪干警。

    2004年10月省政法委纪检组郭岩书记批示到省公安厅纪检处、由甘处长负责。

    2004年末,省公安厅王东华厅长批示复查12.3案,2005年1月19日省公安厅副厅长高德林开会定由厅刑侦处孙耀武处长负责、复查12.3案众多疑点。

    2005年1月20日,省厅刑侦处孙耀武处长开车、由老同学绥化公安局刑侦局长王海滨、即造成12.3案件错案的直接责任人陪同到海伦、电话通知被害人家属到海伦公安局,在大门外孙处长和司机下车,问了情况,被害人姐姐强烈要求省厅刑侦处给依法调出被海伦公安局隐匿的、现场提取的被害人生活记事帐纸上留下的两枚清晰完整的杀人犯血指纹,请求依法调出本案被隐匿的众多直接证据,其中包括:(1)绥检院退卷要求查找的杀人凶器单刃直把刀、白色卡簧刀及遗留在现场几块银色刀柄碎屑的园刃锓刀;(2)隐匿杀人后罪犯抢走被害人手机打给5名嫌疑人通话详单;(3)隐匿被害人断裂的腰带;(4)隐匿被害人血衣内外8件;(5)隐匿现场提取的被害人被砍掉的右颞顶处、类似鸡蛋大的头皮一块、头皮上有毛发;(6)隐匿杀人犯翻被害人衣兜时留在记账纸上的两枚血指纹、这是唯一被中央政法委督办时专案组调出的被隐匿证据;(7)隐匿案发时抛尸和抢车两个现场的勘察录像带;(8)隐匿尸体解剖录像带;(9)隐匿尸体解剖时有外科大夫在场看着法医尸检、记录人员最初记录的真实侵害部位、且有被害人家属在有文字记载的下方签字那份原件;(10)隐匿被害人被抢走的现金及上面的血指纹;春节后被害人姐姐给孙耀武处长打电话,孙告知在南方考察,案件交到厅纪检处甘处长。

    2005年4月省政法委纪检组郭岩书记和秘书曹国刚接待了被害人家属,详细听了本案涉及公检法严重渎职、毁证事实,并再次批示到省公安厅纪检刘书记处,刘书记叫找陈书记,陈书记告知案件转给甘处长,我向甘处长递交了请求事项,甘处长给我看了省厅刑侦处孙耀武处长没给复查案件、只是将被害人姐姐要求依法调出的、被海伦公安局隐匿的被害人被抛尸的现场和被抢劫的出租车现场的录像带、尸体解剖录像带、由隐匿证据的海伦公安局技术科长张恒彦报假给省厅孙耀武处长的结果、再次报给厅纪检处。甘处长答应在五.一后给一一解答请求事项。

    2005年5月10日,这一天是令被害人全家难忘的日子、是团伙抢劫杀人主犯张明被执行死刑的日子,早8点多在去刑场的路上我接甘处长的电话,告知我不叫去省厅、说有关领导不在,案子还没研究。2005年5月16日我到省厅找甘处长,甘告知案件已经转给绥化公安局了,我告知甘处长说:我的案件是上级领导批示的交办案件、不应转给绥化被控告单位,你这样做违背《信访条例》,甘处长说:那你就告我呗!我说:没人想告你、只是想知道案件的复查结果,你答应的,在五一后给按照请求事项一一解答的!甘说:你知道公安厅纪检是干啥的?告诉你是管干警违纪的,你告那些人把你的证据给毁了……那是违法了;我说:违法了就不给查处了?你们公安厅纪检查实有违法的事实就应该依法移送到检察院、咋违法倒还没人管了?后甘处长利用职权伙同绥化在省联席会上给我定为“无理访”!意图将案件沉冤到底。

    2005年5月,省委巡视组督办12.3案件、交办给绥化公安局,后被绥化公安局信访报假到绥化市委。

    2005年6月25日,省检察院控申处受理12.3案件的刑事申诉复查,办案超时限一年半,避重就轻只给认定批捕两名包庇罪,对被害人家属提供的有效证据不给认定使用,遗漏抢劫杀人同案犯吕长海、郑海洋参与抢劫杀害司机冯伟的主要犯罪事实。

    2005年7月全国公安大接访,公安部工作组到绥化公安局接待上访人,12.3案被公安部交办到绥化公安局,后被报假。

    2006年8月,12.3案由公安部督办到省公安厅刑警总队督办科,办案人曹华。后无果。

    2006年12月28日省政法委杨焕宁书记批示给省检察院姜伟检察长,姜检批示给绥化检察院郭世明检察长,郭检又批示给公诉科赵沂河科长查办。(赵的弟弟在海伦检察院工作,赵沂河早就和海伦刑事检察长康有志有关系,下级检察院向上级院移送三大刑案件)领导批示需要复查的众多疑点都被人为操纵报假。详见绥化检察院12.3案副卷报假的事实。

    2007年5月,省检察院公诉处张悠悠调查此案。期间我给张检察官送相关证据及海伦公检机关办案人对案件知情的录音,张检察官给我出收到条,后无果。

    2007年5月中央政法委督办,由两个错案形成的单位海伦公安局和绥化公安局抽人成立专案组,只是将被两级公安隐匿4年之久的、现场提取的被害人生活记事帐纸上留有的两枚清晰完整的血指纹调出;拿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去鉴定却将两罪犯的指纹送检比样给掉包?导致鉴定结果竟然是被执行死刑的张明的指纹!!伪造2007年假的物证勘验笔录,不给依法对罪犯等人做测谎。将案件报假。

    2008年5月,中央政法委督办,将被省检院2006年认定有罪的包庇罪、主犯张明的姨夫、同案犯郑海洋的父亲、包庇罪杨学芬的丈夫郑会明抓捕归案。判刑三年。据说,郑会明让他哥哥给绥化公安局办案人送礼10万元 、所以在2006年检察院认定郑会明有罪近两年的时间公安局被给抓捕。